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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3,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对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凡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用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的产业废水。居民生活污水、大气降水径流和泉涌的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设施的总称.包括下列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混合管道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河湖,坑塘.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四条 排水户系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利用专用排水设施接通城市排水设施,含自然流入,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市,县建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具体负责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根据排水监测任务设置相应等级的排水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排水监测网.第七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 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管理的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第八条 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18、8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第九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排水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对不符合规定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排水户必须在2年内进行治理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第十条,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1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 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根据水质情况颁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 排水户方可排水,第十三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四条,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 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第十五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 必须提前15天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排水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六条,排水许可证 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水户应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 可向排水管理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 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十七条.各排水户的专用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户提供资料,图纸与排水管理部门一起堪查现场定点,根据排水管理部门的要求 自行施工或委托排水管理部门施工 按当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结算,由排水户承担所需费用,第十八条、排水户应按照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沉砂池 化粪池、隔油池 水质采样、流量测量.排水控制装置及相关的标志,第十九条.排水户应服从排水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的数据资料,第二十条、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行为.一 无证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二,超过 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 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三.擅自增加排水量,四、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 五 擅自变更排水条件,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管线与城市排水管网相连接的 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的,3 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或毁坏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 补办有关手续 视其情节给予处罚、1.超过,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2、擅自增加排水量。3,变更排水性质、水质超过有关标准规定、4、擅自变更排水条件.第二十五条.对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责.扰乱公共秩序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排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 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坐支 挪用.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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