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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滨建建字。2008 52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机关有关科室站所办,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滨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以下简称工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滨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滨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滨州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档案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城建档案馆,加强辖区内工程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城建档案馆是工程档案的法定接收单位,下列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档案必须按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移交到城建档案馆、一、工业建筑工程.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排渍等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 供气、供热。电力、通讯 网络 电视等工程 及地下管线、五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车站 停车场.港口、码头。航道.机场等,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环境治理等工程,八.城市防洪、抗震.防灾,人防工程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以外,其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第五条。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工程档案的验收执行建设部发布的整理规范及相关标准.做到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条 建设,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第七条 在工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三,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 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 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四。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建档案馆应加强对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定期到工地现场对工程档案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 整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移交工程档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 应当查验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三条,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完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认为符合竣工验收要求.二 工程档案资料,已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完毕,第十四条.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三,工程档案是否已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工程档案的相关规定,四,竣工图给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五、文件的形成。来源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是否完备、六 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工程档案预验收前 建设,施工 监理等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后,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书,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三,城建档案馆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召集本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城建档案馆主持、五、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预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六,经预验收 工程档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章和工程档案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后依照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向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移交的工程档案不齐全的.由城建档案馆责令限期补充,第十七条、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或移交档案不完整经责令限期补充后未按照本规定移交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九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与相关业务部门及质监。产权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反馈工程档案管理信息 提供必要的宣传 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对接收进馆的工程档案。依法安全保管 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滨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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