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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52号、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 的通知各市地建委.现将,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 要一并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二,各地要抓紧对2000年1月30日之后竣工工程签订的.质量保证书、和、质量保修书。的。内容进行规范、凡未有房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办法,赔偿责任内容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主管部门要责令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改正、三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 二,年十月一日、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有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方法、承诺保修时限,保修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保修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 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第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 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是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经验收合各并由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一,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 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保修完成后 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义务和保修的经济责任的承担应按下述原则处理,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设计前段时间承担.在实施中.先由建设单位支付保修费用,再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三、因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质量缺陷的 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发长吗于建设单位采购的同、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建设单位 含监理单位 管理失误造成质量缺陷的。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 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 向购买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并按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搞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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