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聊政发。2011。84号、关于印发,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聊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 地表水.地下水、合理安排生活 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 进行科学论证 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对耗水量大的工农业项目加以限制、第八条,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 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 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第九条,县、市.区,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 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确定。第十条.县 市 区 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县。市、区,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确定并下达。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不可预测的项目建设,第十二条,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科学统筹。优化配置的原则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量分配按照省分配方案执行,省分配给我市的引黄河水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三条,水量调度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水量转让制度.县.市 区,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第十五条。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利用地下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县。市,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 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市考核标准的 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县.市,区 通过调整经济结构 采取工程措施 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限制或者禁止开采超采区地下水,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应当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县.市,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缴的监督管理 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的县 市、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的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核减数量按水资源费征收到位率计算。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或新增取水的。都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规定 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 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二十条。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第二十一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 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 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 干扰监测工作,第二十二条,市水文局负责全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和水文地质环境的监测工作 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测工作 其监测数据应当向市水文局汇交.市水文局和市、县,市 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并对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的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年度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和水功能区水质的.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的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四 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获得取水许可,仍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强行命令有关部门批准其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 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阻碍或者干扰水量、水质监测工作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