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投资额在30万元 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家规定要求施工招标的项目 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项目 其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必须实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第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施工招标之前,凡应该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必须公开招标 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其招标机构需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对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 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第十条。工程项目的招标,可以采取项目的全过程招标 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 单位工程应整体招标发包,对其中的特殊专业工程确需专业队伍施工的 可另行组织招标。但需纳入总包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关手续可分别参加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投标、第十二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报名 发标 开标,评标,预中标公示等,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施工招标文件还要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评标定标标准及办法应按照、聊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第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且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监理招标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专家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一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后 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第十七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 公正履行职责。独立进行评审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在评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不公正行为的评标专家、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并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到书面报告3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先草签书面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中标人必须在正式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用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个项目经理同时承揽的在建单位工程不超过2个或一级项目经理承揽的在建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二级项目经理承揽的在建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三级项目经理承揽的在建项目建筑面积不超过1、5万平方米,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承揽的在建项目达到前款规定标准时.中标人应将该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交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押证管理。待工程完成主体后,持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备案申请书取回,准予参加下一次投标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凡应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第二十六条、各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