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一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根据重庆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综合考虑重庆地形地貌 建筑特征,气候环境等因素。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二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 含表箱.电表 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以及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三,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 39号.文件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指导意见 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四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规划应与居民住宅小区详规同步.五、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六.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方便施工.运行维护 降低运行维护成本,七.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选型应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节能环保.运维方便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产品。八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