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聊政发,2003,95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聊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二 三年七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美化市容,改善环境 建设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等法规。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园林绿化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包括市、县、市.镇。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聊城市城市园林管理处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聊城市城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 市,规划,市政,房地产 林业、环保、公安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第六条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它绿化义务,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树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树木,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实施,城市绿地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 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绿地的绿线。第九条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留足绿化建设用地。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完成绿化指标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异地绿化.异地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四条凡从事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以本地树种花草为主.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实现品种多样化。园林.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单位,应大力开展群众性苗木生产 逐步实现苗木自给,凡从外地购进苗木品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园林部门在养护与管理业务上进行指导 检查和督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公共绿地 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 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 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由公路、铁路部门负责,湖泊,河道 水渠的绿化。由所属部门负责,二 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各单位门前责任区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四,城市以防风沙,防尘毒为目的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单位.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八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十九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由园林部门代表城市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二,单位 居民负责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 由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绿化档案及管理制度,确保成活率和树木花草的生长繁茂.切实搞好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有关责任单位或公民负责养护 严禁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不分权属一律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 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一 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10棵以下的,包括10棵。属县.市,或镇的、由县,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聊城市城区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10棵以上 50棵以下的,包括50棵,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50棵以上的。经市绿化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或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栽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由园林部门监督实施,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赔偿树木权属单位的经济损失.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权属归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有严重枯朽或倾斜的.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 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二十五条管线管理部门 因安全,业务确需修剪树木的 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提出修剪的单位要按规定向园林部门提供修剪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或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修剪或砍伐树木的、当事者可先行处理。但须在事发三日内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并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依树搭棚 盖房、拴系牲畜、晾晒衣服 拴绳设摊.挂物或者围圈树木,二 在公园,绿地堆放物料、倾倒污物,乱挖坑沟 破堰,取土.三。在公共场所的树木花草l米内堆放物料 2米以内挖沙取土,倾倒污物.四。在树上刻字钉钉,剥皮挖根,架设电线.攀树折枝,采集花果,以及践踏草坪.损坏花坛,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坏城市绿化及园林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一,凡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个人应认真履行植树义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成活率不低于95,存活率不低于90,二 对无故不履行城市绿化义务的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下一年加倍补栽。三 凡庭院绿化没有达标,又不按标准进行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积极支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园林绿地及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可评为本年度,城市绿化先进单位,机关 团体 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庭院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可评为庭院 绿化先进单位,居民庭院绿化达标的评为、绿化洁美户,并可授予牌证,对所评庭院。绿化先进单位、绿化洁美户,绿化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复查、复查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资格.收回牌证,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3倍的罚款,第三十条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