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聊建质字 2013,1号、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委属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聊城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印发、聊城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4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设的新建或改建的桥涵.道路.给。排 水.园林,亮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它单位组织实施的上述工程参照执行、第二条,建设单位或工程实施平台。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图纸审查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规划建设科,以下简称,项目科,和工程项目指挥部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应职责。第三条 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取得备案证书的工程。不得再拨付工程余款。并不予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 市质监站。负责实施质量监督、聊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项目科或工程实施平台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及施工许可手续,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规划许可证.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图纸审查意见及合格证书、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中标通知书 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工程师的注册资格证等有效资料,第五条.工程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科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图纸会审、进行图纸答疑,设计交底以及优化方案等工作。施工过程中 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图纸内容,如需变更的,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严格实施开工前的质量措施检查工作 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置,相关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质量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照等进行严格检查,对重要的施工方案、重大风险源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论证和评审,第七条 工程项目指挥部严格履行质量检验制度 负责组织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序 的验收和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对于不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序、工程应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第八条。严格实施材料检验制度.依法对提供或指定的材料、产品负责。对于所有进场材料、构配件、组织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第九条,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施工组织。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工程项目指挥部组织工程竣工后的初验 项目科组织有关科室和各质量责任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并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履行勘察设计义务。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明确的质量技术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议.并在设计技术交底时进行详细解释与说明 积极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设计问题.履行设计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能、第十二条.严格履行质量验收职责,按时参加分部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对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计重大变更管理文件的要求 对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文件的类型进行判别界定,并及时履行签章手续,对属于设计重大变更的 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送审,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 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开展施工活动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制定项目管理与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的制度与办法。配备质量检查工具和检测仪器、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第十五条 实行施工班组技术交底制度.在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时,应当重点分析施工技术难点、质量要求 关键控制点.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管理要求落实到位、第十六条,严格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检验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每一检验批、分项,分部,工序。应在自检合格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后方可进行隐蔽或下一工序的施工、严格材料进场验收制度、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履行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应派专人负责记录、整理.收集质量控制资料和有关的设计变更文件,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第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现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理控制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应认真开展日查、周评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执行监理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不定期召开施工质量技术专题会,研究施工质量问题和施工技术难题、商定施工与质量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施工质量验收制度。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半成品 构配件严禁用于工程施工.严格施工验收程序,对于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序,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施工单位的报检、验 资料.并与工程同步整理。收集监理资料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 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旁站监理工作计划 对于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严格按照旁站计划实施旁站监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第二十三条,充分行使监理签证指令控制权。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严格行使监理指令控制权。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四条.市质监站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各参建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市质监站在办理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实行质量监督交底.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重点。依法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第二十五条,市质监站采取重点或关键部位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巡查的监督工作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程序实施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质量责任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二十六条,市质监站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第二十七条、实行建立质量信息通报与曝光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定期通报各工程的质量状况和质量行为情况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纸.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检查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和工程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经自检质量符合要求后 向工程项目指挥部提交 工程竣工报告、项目指挥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进行初验,并根据各自职责形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在工程初验通过后 项目科会同项目指挥部及有关科室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 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并向市质监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市质监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 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工程控制资料后.按规定派员对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的组织形式 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提出监督意见。第三十条,项目科或工程实施平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应现场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检查记录,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十一条 市质监站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市备案办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三十三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综合验收文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工程使用说明书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到市备案办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备案办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述监督注册登记。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内容的有关资料、可登陆.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查询.下载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