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2部分:法人单位 DB37/T 4224.2-2020
  • 山东省特种设备大数据平台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DB37/T 4234-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7部分:失业保险信息 DB37/T 4221.7-2020
  • 山东省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DB37/T 4189-2020
  • 山东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通用管理规范 DB37/T 4211-2020
  • 山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示范窗口评价规范 DB37/T 4235-2020
  • 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18年
  • 山东省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指南 DB37/T 4197-2020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4年
  • 山东省矿井通风阻力测试细则 DB37/T 4191-2020
山东省关于转发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规字.201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我厅与省监察厅2009年制定实施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鲁建发.2009,10号。做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的通知 建规 201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 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 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 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六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 相关部门 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城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第十条 城市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