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2009年9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二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 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居住特征、二 三 四 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 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七条。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8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 但最大不超过18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前款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三 低层简易住宅,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既不作为遮挡建筑 也不作为被遮挡建筑 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是指有明确的建设单位及开发建设时序.已审查确定改造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区域 第八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 德州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第九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 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 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德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