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 城乡规划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 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第八条、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 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按有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核心商务区 行政中心 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浅层空间 0。15米,含15米,中层空间 15.30米,含30米,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包括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 布局结构,交通组织,控制要求.连通方式 文物保护及应急防灾等内容 统筹安排公共服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保证现状及规划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使用要求、满足绿化种植的覆土要求,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的地下空间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5米.第四节,公共配套设施,第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便民商业设施、文体设施和教育设施六类。参照表1标准执行 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十三条.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 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配建种类及规模参照表1执行,表1中未涉及的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有关要求综合确定 表1。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置标准.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ha,管理服务设施社区警务室。40.0、1 0 3.120,1,0。1,5.260,3,0、5.0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面积的3,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500、1,0.2。0每3000户设一处居委会.含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按1,10,20户的标准计算,并不低于500。不满3000户的小区应按照1.10、20户的标准设置社区办公用房,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50。200。0、8、1.0,1000.1400、3,0、5.01400,1700.5.0,7 01700。2000 7,0养老设施老年服务中心,用房,300,0、3 0,5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托老所、500,0。5 1 0.750。1,0,1、5。1085 1。5,3、0,1600.3 0,5 0便民商业设施便民市场600,1500。1。0。2、0、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万人。备注室内建筑面积,室外场地面积、文体设施文体活动中心170、280650.9500.1 0.3社区文体设施室内建筑面积可按100 260、千人、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按300,650。千人的标准配置。2050、29004300,67001,0,1,57700 1070018900.278003.0。5,0类别项目名称一般规模服务规模 万人。备注班数用地面积,ha,教育设施幼儿园6班、0 360。3。0。73000人以下的居住组团须就近整合到周边其他社区、与其他社区共用幼儿园,9班 0,530,7,1、012班。0。701.0 1。515班、0.851。5.2。0小学18班。1、90.7,1 5、24班。2、51 5。2,030班.2、92 0,2,536班。3.22,5 3,0初中24班.3.03,0、4,030班,3,54 0。5、036班 4、05.0、6.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经具备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第十五条。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规划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块.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两侧重要公共建筑项目,一般应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提报不少于3个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面间距与侧面间距,第十七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间距按照间距系数确定.一 南北朝向的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 6倍.其它方向间距折减系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二。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不设置窗户或单侧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 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两侧均设置窗户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二分之一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第十八条、两幢建筑物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 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 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2确定、表2 新建各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间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1、2H且L、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 含50米、80米以下L 1 0H且L。6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80,米以上 含80米 L,9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条.一般情况下,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3确定.表3、新建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间距。L、24、米以上50米以下L、1、0H且L,3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0。7H且L,5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100米以上 含100米,L。70米,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参照表4确定。表4、南北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项目外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北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H,建筑间距 L、24.米以下,含24米 L,0、8H.且L.15米24.米以上50米以下L.0 5H、且L。20米50 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L,0,3H,且L、25米100米以上,含100米.L.0,2H且L。30米第二十二条.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他多层或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侧面相对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二十三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 楼梯间,阳台等突出部分。但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 8米的 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 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部分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三分之一、突出部分计入计算遮挡线、第二十四条、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第一层居住空间室内地坪的高度。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 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 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 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三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六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与北侧住宅的建筑间距、以及除住宅外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南侧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综合确定.第二十七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起居室,满足日照标准 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至少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二,南向医院病房 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 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四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活动场地的二分之一活动面积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南向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八条,申报项目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二.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第二十九条,新建住宅自身日照时数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的.可作为住宅公寓使用.具体楼号及位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不符合日照标准的总户数不宜超过规划项目总户数的3。第三十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拟建建筑造成周边少量原有住宅不满足上述日照标准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书面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过规划审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以拟建建筑为对象 北面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6倍,最大不超过160米.东西两面为拟建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范围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一半 如附图1所示 遮挡建筑日照分析范围,以前款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向南160米,东西两面为被遮挡建筑外侧各1倍的被遮挡建筑的面宽且不小于被遮挡建筑高度的一半距离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如附图2所示,第三十二条.位于或部分位于日照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规划建筑方案已审定 已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应纳入计算,拟建建筑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未确定规划建筑方案的,宜以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为对称轴 对拟建建筑做镜像处理。作为周边地块的规划建筑方案,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在主要日照方向获得的、不计入原有日照时数,第三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 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已确定待改造时间的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三。平房的南房及东西两侧偏房,第三十四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 日照分析报告应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需做窗户分析的。日照分析报告应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三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轨道交通、城市防汛排涝设施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自身建筑高度的建筑间距的一半 建筑次要朝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对应建筑侧面间距的一半。工业厂房,仓库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减小,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一般退让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后。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已经批准的、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未经批准的,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与现状建筑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第三十八条.沿城市绿线,蓝线,紫线新建、扩建 改建各类建筑.多层建筑退让不宜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宜小于8米、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退让铁路主线不小于50米.铁路支线或专用线不小于30米。退铁路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外。退让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应满足高速公路不小于50米 国道不小于20米 省道不小于15米要求。公路两侧有绿化带的 退绿化带的距离按照退绿线的标准执行.无绿化带的 按照退道路红线的标准执行。新建村镇 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退让国道 省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不小于50米。退让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不小于20米、第四十条,在气象台站,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小于3米 与周边现状建筑距离较近的,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连通设施。城市人防工程等项目确有特殊需求的 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另行研究确定,第五节、建筑面积计算。第四十二条,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要求计算,第四十三条.房屋层数一般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地上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地下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下计算.一,以项目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0,3米为参考确定项目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室内地坪,0设计标高不应高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1。5米、不含1.5米,二,室内地坪.0的楼层 按排列称为一层,建筑设计文件中应按楼层顺序标注建筑层数 不得将一层标注为首层或底层。第一层的顶面楼板以上称为二层,按此规则类推至建筑最高层数、室内地坪、0下面的一层、按排列称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的底面楼板以下称为地下二层 按此规则类推建筑物地下空间最低层数 三.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 装饰性塔楼 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四,单栋建筑物含不同建筑层数的 以主要部分层数为准.局部层数应予标注、第四十四条 阳台为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一 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二。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尺寸不超过2,1米,取阳台围护栏杆的踢脚外边线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的部分。其面积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三.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超过2、1米 取阳台围护栏杆的踢脚外边线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的部分.超出部分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第四十五条,飘窗的设置满足以下各项要求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 按照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一.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飘窗顶面之间留有空间.且无实体墙封闭的、二,进深尺寸.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的距离,不大于0,7米的.三,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第四十六条 设备平台通常指供空调外机 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 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设备平台的进深不大于2。1米且每户住宅的设备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时,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第四十七条、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 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外墙,无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 进深尺寸不超过0 7米的 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第六节。容积率计算、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一般是指地上容积率、地上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 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下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十九条,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包含建筑外墙保温层,不含外墙饰材,第五十条。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大于1,5米.含1、5米,的使用空间。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容积率、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小于1.5米的使用空间 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容积率 第五十一条,涉及以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计算容积率,一 住宅类项目层高大于4米,含4米,的,按标准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米.含5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二,商务.办公项目层高大于5米。含5米。的,按标准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6米 含6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三、工业类项目中厂房,仓储建筑,层高、檐口.屋脊顶,超过8米的,按标准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工业项目中的办公 生活建筑.按本条中第 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计算,四,建筑底层架空作为架空通道,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五、超市 商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食堂 礼堂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会议室 其层高可根据实际功能需求进行设计 按标准面积计算容积率。六,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不计入容积率。第七节 建筑密度计算,第五十二条,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第五十三条。建筑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应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一。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外围及立柱外边 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 门厅,阳台 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含装饰层,水平面积计算建筑基底面积 第五十四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 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3,5米以上的悬挑阳台,房间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三,地下室及出入口。采光井等地下室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密度.四。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小于1、5米的使用空间。其建筑基底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五.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第八节。绿地率计算.第五十五条.绿地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第五十六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30.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35、三。商业金融 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宜小于20,四、工业 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15,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 绿地率不得超过20,第五十七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应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属于住户自有的小院。庭院等 院墙以内不计算绿化面积,仅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不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且形成林荫停车场形式的停车位、计入绿地面积,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 亭台.水池,溪流、步道等 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新建小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包含立体绿化设计。立体绿化面积应按一定比例计入绿地率,第五十八条,居住区应根据规划布局设置相应数量的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九节 停车设施.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 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使停车库 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 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六十条、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35.平方米 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35,平方米,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1 5 1,8。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停车库,场 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20 第六十一条、公共建筑 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套的停车库,场 应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同侧 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设置过街设施,第六十二条。停车库.场 出入口宜在城市支路设置、一般不在主干路设立出入口。第六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德州市停车指标表类、别单.位机动车泊位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住宅低层车位、每套1、522 144m2高档商品房车位,每套1、21,31,5120,144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1,01、11 390。12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81、01.2。9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60,81,0经济适用房车位.每套0,40 60 8廉租房车位.每套0 30,40,6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 01。21、5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 01,51,5其他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1、01,2商业大型超市,商业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0,81,2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0、60,8其他商业车位,100,m2建筑面积0 40,50,6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1、41,6旅馆三星级以上宾馆车位,客房0。30。40,6其他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 20 30、6医院市级以上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21.52,0其他医院车位 100,m2建筑面积0、81 01,0文化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车位,100 m2建筑面积0.20 40,6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2.533.5剧院车位,100座2。03.05。0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03,04、0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1、02。03,0游览场所市区公园车位、100,m2游览面积0 040.050,10其他公园车位,100,m2游览面积0.020。030 05学校大中专院校车位.100位师生4、556 5中学车位 100位师生0。81 21,7小学车位 100位师生0.81、21。7幼儿园车位,100位师生0.50。71,2对外交通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旅客,平峰日、1 02、03。0机场车位、100旅客,平峰日、5 0注,表中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的划分参照。德州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 其中,一类区指严格控制区。为近期建设重点.远期严格控制停车位供给的区域、二类区指适度满足区,指近期适度增加,远期依靠配建泊位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三类区指协调发展区,指近期预控用地,远期可适当提高停车供给的区域第六十四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第十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六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外部景观应符合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对城市景观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安全.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并应根据项目区位 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第六十七条,毗邻河流。湖泊或城市主干道新建建筑高度80米以上.含80米。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其面宽不宜大于55米、其他区域新建建筑高度80米以上 含80米,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其面宽不宜大于60米,新建建筑高度80米以下的建筑面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六十八条、沿街商业建筑第一层层高不宜小于4米,二层及三层层高不宜小于3.5米 沿街商业建筑设施外墙装饰宜主要采用石材。局部可为面砖、陶板、铝板等、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宜集中独立设置,沿主要干道不宜设置沿街商业,第六十九条,为集约利用土地。对无特殊要求的工业建设项目、厂房。库房类建筑原则上不低于2层,高度不宜低于8米、并鼓励工业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沿城市主干道的办公科研及生活服务类建筑不宜低于5层,第七十条,建筑色彩应按.德州城市特色空间和色彩规划研究,确定的城市不同区域控制,不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建筑色彩特征应有所不同,第七十一条,新建低.多层住宅一般应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在屋面协调统一前提下、可采用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面形式 沿路建筑 沿线视线范围内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重点设计、鼓励小区进行整体夜景灯光设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建筑 应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建筑附属太阳能设施应进行一体化设计.与建筑有机融合,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搁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沿城市主干道或广场面不宜修建实体性围墙,如确需修建围墙的.应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高度不宜大于2米.第七十二条,广告.招牌,指示牌应遵循安全 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交通。消防 通风 采光,卫生,安全等要求,其外观和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上的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设置不宜遮盖建筑物的窗户.建筑物外立面上广告.招牌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牌字体高度不宜超过3米。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 不应设置商业广告、第七十三条,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及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 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第七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一律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严格实施,鼓励原有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建筑设计应重点考虑环保节能要求.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7.9号、文件精神、应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第七十五条 城市建筑,小区。道路 绿地与广场等进行规划设计时 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居民建筑与小区要建设小型湿地及滞流塘、或建设专门雨水蓄水池,收集利用建筑屋面雨水。绿地应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 植草沟等方式,城市绿地与公园应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微地形。雨水花园,小型人工湿地.湿塘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尽可能地消纳周边道路,建筑与小区 市政设施等区域的径流雨水 提高区域雨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能力,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第七十六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控制宽度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 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 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高速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50米、第七十七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 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 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 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收费站周围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第七十八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4个等级.快速路 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70米 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以下.第七十九条.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的、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第八十条,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宜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第八十一条 行人横穿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路或交通繁忙的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的主干道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大型商场 医院,学校,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 等人流相对密集的场所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人行天桥应按以下规定设置,人行天桥的净宽度不得大于6米、桥下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米.不含5 5米,穿越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支路的桥下净空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4。5米,不含4,5米 人行天桥宜设置顶棚、并应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且应全天候对外开放、人行地下通道应按以下规定设置、人行地下通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置自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第八十二条,公园。广场 景区及有条件的路段,宜单独设置专用自行车道、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宜小于3、5米,双向不宜小于4 5米,公共自行车站点宜结合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 公交场站以及广场,公园,绿地.绿道、居住小区,建筑后退红线地带等独立空间灵活设置 第八十三条、公共交通相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相关要求 第八十四条,城市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长途客运站.火车站。轨道站的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立交道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道一侧 距交叉口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宜大于50米。第八十五条 严格控制预留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轨道交通设置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并应符合国家现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应符合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一 在城市建成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二,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应在1。0公里以上.三 加油加气站的设置应符合城镇加油加气站专项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位置,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第八十七条,城市水厂。加压泵站选址,用地外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绿化防护带。绿化防护带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 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及敷设污水干管,并应符合,德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德政字 2015,17号,文件要求 第八十八条。旧城区应结合排水设施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其他区域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第八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应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设置卫生防护带。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要求,第九十条。城市中水站一般按地下式设计 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理规模不大于1万吨.日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吨。日.第九十一条,排水泵站应采用独立院落,并设置围墙 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防护距离 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部分布置为绿化的、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用地面积应按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要求,第二节,能源及通信工程。第九十二条.新建城市变电站的结构形式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可采用布置紧凑。占地较少的全户外式或半户外式、在市区内宜采用全户内式或半户外式、在市中心地区可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 结合绿地或广场建设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在城市的超高层公共建筑群区、中心商务区及繁华金融,商贸街区 宜采用小型户内式.城市变电站的建筑外形及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 市容风貌相协调,第九十三条、变电站用地面积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九十四条、35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按表6进行控制,其他相关距离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要求.表6.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电压等级,千伏、50033022011035规划走廊宽度.米、7545453025第九十五条 电力线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市区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有条件的原则应采用地下电缆,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宜沿铁路 公路.城市道路的绿化保护带。河道保护带架设、二.市内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多路杆塔宜安排在同一走廊、三。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宜同槽敷设,第九十六条 城市燃气工程应明确服务范围 在服务范围边缘燃气管网不得重复建设。天然气门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 5公顷,高中压调压站,接转增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1公顷。储配站用地规模根据调度储气量合理确定、各级调压站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九十七条 压力大于4兆帕的超高压燃气管道的保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九十八条,燃气管道敷设除满足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压,次高压,中压输配管网宜成环状布置.二。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 但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三.燃气管道不得在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腐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等场所敷设 四、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梁上敷设、五。燃气管道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 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第九十九条,城市内供暖应采用清洁采暖系统。优先采用集中供热系统.城市热源位置,规模由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 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宜参照表7规定,表7 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参照表。供热面积,万m2,5050 100100,300300,500500,800800、1300占地面积、m2、5007001000150020002500注.上述面积不包括储水罐面积.如中继泵站需设置储水罐。可适当增加占地面积换热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200平方米.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第一百条.各类通信管道、设施及设备用房应统一规划,设计 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的要求,通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同运营商的通信管道应同沟同井.结合道路同步建设.二、支线管道管孔,除满足本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需要外,应预留2,4孔作为备用.管孔不得少于6孔 第三节。管线综合.第一百零一条,市政管线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电力电缆、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 燃气低压管线宜优先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 二.电信管孔、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线。中水输水管线,燃气中压管线 电力排管、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下,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宜优先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下,三,各类通信管线,含广播电视.应同沟共井埋设 四。给水管线.电力电缆.供热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 通信 含广播电视,电缆.燃气管线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五 新建线路有条件的应采用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入地敷设。第一百零二条 新建市政管线宜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但不宜开挖路面 道路内无敷设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保护带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但覆土深度不得低于1,5米,规划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各类市政管线应单排布置 规划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燃气低压管线,规划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城市道路、可双排布置通信管线,排水管线,新设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盲道,第一百零三条。为避免重复开挖 新建 改扩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同步设计并实施,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各种管线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宜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一百零四条,以下道路及地段一般不得新建管线,确需建设的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 一 竣工10年内的城市快速路 二,竣工5年内的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三,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空旷处或待改造路段应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第一百零五条,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 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 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 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第一百零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二 可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三,非重力自流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六.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七,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 八 拟建设管线避让已建设管线,第一百零七条,各类市政管线交叉及垂直排列顺序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的要求、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第一百零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一百零九条.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等城市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应在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集中设置、卫生填埋场用地内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20米,焚烧发电厂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处置场选址应远离规划建成区及城市水源保护区、粪便处理厂应在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设置。场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第一百一十条、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采用封闭的建筑形式.用地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一条,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 其他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量的公共厕所,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米.周围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道路两侧规划绿化保护带宽度20米以上的。可在绿化保护带内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但不得妨碍城市管线的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第一百一十二条、消防站的布点应满足5分钟内消防车辆到达责任区边沿的要求,各级消防站消防车位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 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300米.第一百一十三条.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设置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大于2米,第六章.其他工程规划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临时建设用房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和消防安全.二 临时建设工程层数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9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沿街建筑外立面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外墙装修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建筑自身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同时符合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有关要求,二。建筑外墙装修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有经批准的道路景观规划的.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三。沿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进行外墙装修的。主色系应与城市主色调相协调,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附录是本规定组成部分、应一并遵守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七条,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上级政策的调整及相关技术规范的修订.本规定相应内容应及时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附 录.一,名词解释1,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3 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4,建筑高度.指由室内地坪正负零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的高度。5 建设用地面积 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具体面积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准.6。生活居住类建筑 指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日照有相关要求的建筑 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7.住宅公寓,指居住用地上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8,老年人居住建筑。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 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居住着老年住户的一般住宅不得认定为老年人居住建筑、9。城市重要区域 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主要包括德州东部城区,以原生态科技城规划区域为核心区、统筹陵城区边临镇,丁庄乡 经济技术开发区赵虎镇,抬头寺镇为拓展区,市政府公共服务轴线,运河,岔河、减河两侧200米范围内用地,长河公园、新湖风景区 苏禄王御园周边300米范围内用地,东风路,东方红路沿线两侧。二,附图附图1、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范围、附图2 遮挡建筑日照分析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