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德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市.长、孙永春.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 维修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排水。防洪 道路照明等设施.第三条、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工商 环保 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 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 集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和企事业单位 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第七条,承担市政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规范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 消防 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九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把道路、排水、照明等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划、并不得损坏毗邻的市政设施 第十条,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批准建设的市政设施 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二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城市道路达到无沉陷 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道路,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排水,供水 燃气、热力 供电.通信 消防等各类检查井的井圈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标准,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 符合城市道路验收及养护技术规范、对不符合城市道路验收及养护技术规范的井圈井盖,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产权单位限期改正,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的井盖,必须有使用性质的标志和防盗功能,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井盖完好,发现丢失 损坏,移位,震响等非正常情况,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或圈占圈压检查井井盖,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在城市道路上明火作业,焚烧物品.冲洗石料.淋灰拌料.清洗维修车辆,二.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三。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四、在路肩、路堤,边坡上挖砂取土,五.其他损害 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 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车.畜力车,二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和从事加工修理等经营活动。三,挖掘城市道路和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四.降低路沿石和修建道路出入口,五、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第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条 履带车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必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 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一.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二,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后,领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的 应先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二条,禁止占用道路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商业 服务摊点的,必须先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开设集贸市场和停车场 城市道路已用作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的、开办单位应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限期清退,确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车辆临时停放点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一 维护道路设施和交通的措施不落实的,二 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的,三。占用重要党政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的。四。占用医院.学校门前50米以内路段的,五,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的,六。损害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地.树木,影响交通秩序或严重扰民的。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二 不得围圈。占用消防栓和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三,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不得影响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四、堆物.堆料的,由堆放者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设置人员维护周围的交通秩序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六.遵守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六条,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占用的,必须提前15天按照原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第二十七条,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 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占用设施由占用者在限期内无偿自行拆除。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一 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挖掘的城市道路平面图.地下管线位置及纵横断面图、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领取 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的,应先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在每年的4至10月份进行,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前15日至后5日期间以及每年11月份至第二年3月份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特殊情况挖掘新 改 扩.建道路或在冬季挖掘道路的。应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3,5倍交纳费用 第三十条,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申请,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办理.第三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第三十二条,供水 燃气.热力,供电.通信 排水等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 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挖掘道路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需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应于3日前登报通告后.再进行施工,二、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三、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围挡设施和标志保持完好有效.四 施工用料在批准占用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五,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六.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冲突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七、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按有关要求回填夯实路面,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城市主要道路的挖掘.原则上在夜间进行.白天覆盖处理,以保证白天不影响通行和市容整洁,第四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及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雨污合流管道、防洪渠、排洪渠,涵闸 泵站。堤坝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公共排水、防洪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城市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产业废水 生活污水。大气降水等进行接纳、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公共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及时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其完好和畅通、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为。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和雨污水合流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排水沟渠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 排水泵站以征地范围为准,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为,防洪渠、排洪渠,堤坝 堤坝从堤脚算起、迎水面20米,背水面10米.第三十七条,在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二,挖砂取土.开荒。爆破、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铲取草皮,修砌围栏 种植作物。放牧牲畜。三,倾倒垃圾、废土及各类废弃物,四,占压,掩埋 堵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和设闸取水,建坝堵水,五、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取水或排水.六,擅自移动、改建城市排水设施,七,毁坏、盗窃,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水箅子或其他排水设施,八、向城市排水设施排入有毒 有害及含有易燃,易爆.强腐蚀物质的污水。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凡因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 方可占压。开挖.第三十九条。在已有排水防洪设施的地区,凡修建城市其他管线,如电力.通信 有线电视、燃气 热力。给水等.应与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妨碍城市排水防洪管道,如有妨碍。应将工程处理措施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四十条,城市排水实行有组织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应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或者向路面,雨水井泼洒。城市排水设施按 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第四十一条。城市排水管理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排水户提出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单位平面布置图,二,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三。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四 污水的处理工艺。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排水户应在。排水许可证 期满3个月前、申请续期、第四十三条,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 临时排水许可证.并承担造成排水管道淤积的清挖工程费。临时排水期限 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四十五条。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 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第四十六条,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户应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检查井 第四十七条,排水户污,废,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 的封闭和日常维护。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派人修复 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第四十八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应达到建设部颁发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油污等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或堵塞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危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因施工 维修或发生紧急情况需中断使用部分排水设施时.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排水用户并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市政排水的正常运作,相关排水户应按通知要求暂停向中断使用的排水设施排水.协助抢修,第五十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进行监测和控制、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和控制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污水处理厂应经常检测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发现污水有损处理厂设施、影响处理效果者,处理厂有权向排放单位索赔损失。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 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河道 第五十二条 电力。通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给予保障、在汛期应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 灯杆 灯具,电线 电缆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第五十四条,禁止下列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缆保护区挖坑取土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三。盗窃和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四 非法占用或其他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检 维护和停送电管理,及时组织排除故障 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第五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原因确需拆除 迁移 改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应承担拆除 迁移。改动以及拆除再建的费用、第五十七条、因车辆肇事等原因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责任者应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德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有关内容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 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