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德政办发 2009,3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区 德城区 德州经济开发区 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德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德州市住房保障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各县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县.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统计。工商。公安.住房公积金中心。地税。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居民常住户籍并在当地长期居住、二 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三。无房或者自有住房 含租住福利性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第五条,家庭户的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户为单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户、一。虽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扶养关系 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不视为一个家庭户.二 家庭成员不在一处居住。但其它日常生活均在一起的,视为一个家庭户 三。单身家庭仅限没有父母,子女和配偶且一个人独立居住生活的家庭,第六条 家庭人口数的认定,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 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只要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为当地居民户籍,其它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则不限户籍所在地。均视为家庭人口数,一.户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不视为家庭人口数。二、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可视为家庭人口数、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的确定.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标准线,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市低收入人群总量 一般掌握在当地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左右,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按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50.80,确定。本市城区和各县.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标准线。由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上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 家庭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三.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四。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五,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七,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和违法收养,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九。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 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第九条,住房情况的认定。一 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在当地无私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的家庭,二 无私房.租住公有住房.但租金标准明显超过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无房户 三,在外地有私房.但在当地无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视为无房户.外地私房可在认定收入时计算为财产收入。四。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五。有私房或者已买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视为有房户、六,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原私房出售 转让后未再买房的,视为有房户、仍按原私房认定 七。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原私房拆迁的。仍视为有房户 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 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已安置尚未入住的 按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迁的。如果公房产权单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请人也未买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积认定,八,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房屋产权证书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有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的。以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者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为准.2处及以上房屋合并计算面积 九,低矮 简陋或者有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简易房或者危房、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可不计算住房面积。十、用作营业等其它用途的房屋仍计算住房面积.第三章.提供资料、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低保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须2份。三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须2份,四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份。五.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书面申请的出具,书面申请一般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全体家庭成员书面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书面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提交书面申请且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 代办人应当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一。家庭所有成员的姓名,与户主、申请人、的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二 非共同居住和已故的父母、公公婆婆、岳父母,子女、儿媳.女婿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夫妻离异后前夫,妻,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包括所有成员现工作单位和曾工作过的每个工作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单位 工作单位是否解决过住房 现从事何种工作或者经营。月工资或者经营收入及其它经济来源。家庭年总收入。四、现住房座落详细位置.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建设时间.产权人.是自有住房,承租公房、承租私房还是借住公。私 房。居住时间、租住租金 2处及以上住房应分别说明。五.原住房、现住房之前的住房、座落详细位置,产权人 建筑面积,原住房拆迁时间,拆迁补偿费 原住房出售或者转让时间 原因。购房人.受让人.及价款等 书面申请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情况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由社区居、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家庭收入证明的出具.凡是有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及其它收入.的每个家庭成员均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兼职的,由兼职单位出具。离退休后无工作单位的,由人事,劳动保障.养老保险,部门出具.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社区居委会、市场管理部门和工商,地税部门共同出具 既有工作单位又从事个体经营的,要分别出具。无工作单位又不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社区居委会 村.出具.低保家庭只出具低保证和低保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家庭住房证明的出具.住房证明包括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的出具,家庭全体成员均未参加过工作的,由社区居,村.委会对申请家庭出具住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原工作单位 的,由社区居,村 委会和家庭成员各自的工作单位分别出具、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在一个社区居、村,委会的.应当分别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一 写明申请家庭在本辖区是否有私房或者家庭成员在其工作单位是否解决住房。如有私房或者在工作单位解决了住房,说明该住房的座落位置。产权人姓名。建筑面积及房屋结构等.二 现住房座落位置、产权人姓名 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是自有私房,承租公房 承租私房还是借住公.私,房.居住时间、租住租金,三 申请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若无住房,需写明当时落户原因,并写明户籍所在地门牌号对应的房屋产权人姓名,如属户口空挂,另附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提供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现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可提供房屋产权人证明.承租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私房拆迁的。提供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十四条.其它证明材料的出具,夫妻户籍不在一起、不能证明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不在一起的,提供出生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证明、其它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但在一起居住的,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居.村,委会分别提供书面证明,夫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丧偶的 需提供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单身家庭需由居住地和户籍地社区居。村 委会及工作单位分别提供书面证明,第四章、申报审批,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先向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咨询政策 领取 申请廉租住房须知,等有关文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二。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经初步审核,认为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 应当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的意见.三、申请人持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到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申请领取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廉租住房保障机构留存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并填写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登记审核表 四,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及表格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初审.社区居 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至民政部门,七.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 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八.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规定的,由廉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申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一个社区居。村,委会的、应首先在户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将申请人户籍迁入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 对户籍不能迁入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但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由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申报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当地的 应首先考虑将户籍迁入当地,户籍不能迁入当地的 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家庭成员户籍虽均在当地、但不在同一社区的、应当在户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将家庭成员的户籍迁入同一社区。第五章.租金补贴,第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全市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本市城区.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具体标准是.1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 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第十八条、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当时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当地当时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09年本市城区,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开发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其它低收入家庭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其他各县。市,自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以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家庭月租金补贴额计算公式,家庭月租金补贴。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私有住房,或者租住福利公房、建筑面积,第二十条,廉租住房补贴坚持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上旬发放.第六章。实物配租.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结构和现住房情况,对实物配租住房有何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依次面向最低收入家庭、无房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人口多的家庭优先分配。在申请家庭情况基本相同时,可按申报时间顺序或者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对在上一轮配租时参加摇号但未中号的家庭.在下一轮配租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实物配租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物配租政策,分配方案及房源均要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开、并确保分配方案。分配程序公正。公平,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一般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测算 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并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上级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单套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以平均租金标准为基础。再根据房屋结构 等级 设施。楼层。层高 朝向及所处地段和环境等因素进行增减调剂、第二十六条,申请家庭应享受的实物配租面积,为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自有住房,或者租住福利公房,面积之差、第二十七条,实物配租的家庭 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家庭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之外的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免收家庭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在配租前让申请人了解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配租后入住前与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期限为1年、1年签订1次.第二十九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因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致使家庭应享受的配租面积标准发生变化的、廉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承租人的住房或者租金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当退还廉租住房 对退还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和审批 可以提高其租住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到市场租金水平.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房又不按市场租金缴纳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缴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对拒不退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恶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骗取廉租住房的、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三 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六,无故拖欠租金连续6个月以上的 七,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第三十一条.实物配租的房源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包括集中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收购小户型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者二手房。租赁小户型住房等方式。第三十二条,提倡和推广在新建普通商品房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其中 在经济适用房小区中配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计划,配建廉租住房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国土资源部门把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 收购价格或者收回条件作为前置条件 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二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 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约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回购或者移交等事项,三.开发建设单位凭住宅建设用地手续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到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实物廉租住房所有权,由房产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下列渠道、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二 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四,省级财政预算下达本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下达本市的补助资金、六.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三十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视财力情况重点在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第三十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三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房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第三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次要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通过同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第四十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第四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可根据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5月28日发布的,德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05、1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