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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德州市区,包括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 运河经济开发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综合验收备案管理 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和项目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须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用地 规划、工程质量、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 再到开发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第五条,综合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进行开工建设 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道路和绿化等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四 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五、施工机具.临时设施 建筑残渣,剩余构件是否全部拆除 清运完毕 六。是否落实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电照明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七。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八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落实.九,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十。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参加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竣工验收结论负责.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相应的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应附有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三,供水,供热 供电.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验收合格证明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五,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六 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明照明系统证明材料.七.落实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八,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明材料.九、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的证明材料 十,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八条.综合验收备案办理程序、一,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开发企业到相应的开发管理部门领取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二、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持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到相应开发管理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 三。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察,提出备案资料审查意见 对审验合格的开发项目准予备案.并签发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四,由各县 市,开发管理部门备案的,审验合格30日内将。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表 报市开发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提供 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第十条。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和.德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一式三份.市开发管理部门,县,市。开发管理部门 开发企业各执1份.第十一条.开发管理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各项约定和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与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综合验收,第十二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户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市 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备案的。配套预存款不予全额解控,第十五条.市 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开发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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