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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德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规范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 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政府.电力设施产权人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第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改.公安。住建、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安监,工商、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健全综合协调制度.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电网发展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增加工商.安监等部门及重点发电企业作为成员.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相遇关系、组织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第六条。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用电和护电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大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 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产权人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意义 提高社会公众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关部门。企业要充分利用电力设施巡视维护、现场执法、用电检查等时机.深入基层加强对群众的依法用电宣传,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护电,第七条。严格执行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制度、市经信委应当制定、德州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管理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市,县两级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工作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职能 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违法施工作业行为、第八条,建立用电检查管理制度、各级经信部门应当组织发、供,用电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各类用电检查活动,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依据、线索,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发现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经信,公安等部门举报.由经信。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市经信委应当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查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工作范围,违规处理等各项工作,第九条、强化部门协作 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各级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划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根据政府统一部署。提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计划。制定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措施.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联合检查活动.掌握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状况,及时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有关问题。发改,住建,园林,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各类项目规划.审批前的沟通,减少相遇关系处理不当引起的安全稳定隐患,第十条 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产权人义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采取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措施,大力推广和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依法在保护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各级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报修电话 合理设置收费网点,各级经信部门对电力设施产权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十一条.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电力执法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经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与执法工作相适应的执法队伍。建立监督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执法工作廉洁高效。要根据执法要求和内容,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突出执法重点.不断提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政策,法律,专业水平,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努力提高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十二条。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打击违法行为、各级经信部门应当建立电力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施工作业许可,盗窃电能 保护区植树建房等专项执法活动 牵头组织公安。工商。林业.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监察活动.根据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监督管理情况 依法组织开展日常电力行政执法监察活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 市经信委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电力执法工作.第十三条,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建立保护电力设施举报涉电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办法。对提供破获涉电重大案件重要线索、为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意识和责任感,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市电网发展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实际 研究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措施和意见、部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协调解决全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县。市,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哄抢或者盗窃电力设施器材设备,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设备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加强合作,建立打击防范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安监部门将电力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林业部门在绿化规划和建设的同时.要考虑电力设施的保护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经济植物 观赏性灌木。最终生长高度满足安全要求 协调做好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审批,工商部门依法开展对从事废旧金属物品 废品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 取缔无照经营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价格部门依法打击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的行为。发改。国土,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制定 执行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电力发展需要,结合电力发展规划,合理预留,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得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现状和电网建设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与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施工,建设等方面的相遇关系。各部门应当按建设或规划时间先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加强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沟通,依法合理处置各类建设工程与电力设施的相遇问题,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 按 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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