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德州市城建档案馆 德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不含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接收 收集。保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筹资解决,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设有城建档案专用库房 并具备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 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第六条.德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整理、编制,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三 对中心城区.不含陵城区。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数据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利用。四 负责中心城区 不含陵城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五.对各县,市,区、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检查,六、做好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城建档案编研.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城建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建档案著录相关规范规定。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 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 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可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建设工程档案,一,城市规划档案、二、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六、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八。城市防洪.抗震 人防等工程档案,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 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 有关城市规划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 园林 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相关规定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开展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建设单位编制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和录像、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第十三条,新建工程建设单位 不含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即重大建设项目 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核验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第十四条、对改建 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 应当重新编制城建档案 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五条,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城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被撤销单位的城建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建设单位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标准的电子数据 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对提供数据真实性负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库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工程 应当先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或现状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城建档案移交证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并取得城建档案移交证明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和其它档案目录信息、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利用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二十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 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 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4日 2012年10月8日印发的.德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2、20号。同时废止、凡有效期内。本办法与国家。省出台政策 规定不一致的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