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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土地的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 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四 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 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收购合同,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第六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证书、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 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 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对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 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 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第十一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 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 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 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重新核发土地证书。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1年12月25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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