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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建筑兼营市政施工资质企业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兼营市政施工资质企业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临建发。2009,79号各县 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直施工企业,为加强我市建筑企业兼营市政施工资质企业所承揽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临沂市建筑兼营市政施工资质企业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企业兼营市政施工资质企业所承揽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企业兼营市政施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城字、2007。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兼营市政施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隧道 给排水,防洪堤坝 燃气 集中供热 路灯及绿化等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兼营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建筑兼营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兼营企业管理第四条 兼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兼营市政施工资质 并在市政施工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第五条.应建立健全质量目标责任制。确定专职工程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及施工管理负责人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允许从事的建筑活动必须与实际相符、第六条、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须配套.持证上岗,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检测和计量器具要配套。定期检修校正 第七条,兼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市政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兼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第八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十条 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第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前.兼营企业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安全评定报告作为工程综合验收的必查资料。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兼营企业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发生后,兼营企业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 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兼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字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向监理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兼营施工企业应及时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第十七条,对主要部位及结构层等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到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送样检验,第十八条、对道路主次干道,街巷改造稳定土及沥青混合料必须采用机械摊铺的施工方法 第十九条.加强日常质量检查,克服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现场、轻内业,重施工。轻管理、重外观,轻隐蔽。的现象.确保工程进度与施工技术资料整理同步进行、认真查处施工资料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工程。施工企业应及时负责返修、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服从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造成的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企业不服从总承包企业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对桥梁,涵洞。隧道.防洪堤坝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 硬化、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通道 并悬挂警示标志,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质材料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建设部淘汰机械设备,第二十五条。对施工现场的道路。给排水 燃气、集中供热。路灯 绿化等工程,要规范合理的设置围挡。路障 标识 在主要交通路口要设专职指挥员指挥过往车辆和行人,夜间要设彩色标志灯。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职工生活设施。膳食和饮用水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急救人员,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八条,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重型吊装等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经相应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时应设置合理安全有效的临边防护,排水和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实行三相五线.TN,S专用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末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 一箱,等制度。对施工现场外小于安全距离的输电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供电部门应为施工企业实施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完整归档、并由专人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 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临沂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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