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临沂市城市市政公用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通知.临建发 2009、4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临沂市城市市政公用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市政府于2006年出台、临沂市市政公用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临政发 2006、33号文.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年多的执行情况看 该文件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扩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覆盖率和竣工验收率.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提高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按照该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工程管理秩序。确保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临政发.2006。33号文要求、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一.我市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城市市政公用园林等基础设施工程 一律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二、市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临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建设局统一实施管理、各县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由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三,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四、备案工作程序,1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携 临沂市市政公用园林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临政发,2006。33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前需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查同意,市建设局备案机构为基本建设科.3。备案机关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审查认可后,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一式两份 备案机关和建设单位各存一份,对审查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合格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五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