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3.44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规划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规划建设局.经发局,经贸局,财政局.规划局.现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3年4月22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的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城字 2006,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中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生活污水经过净化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 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 计量,监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绿地,树木浇灌。道路清洁,车辆清洗.基建施工、喷水池.工业用水,设备冷却用水的补充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五条、市建委是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办。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运行和日常工作,第六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1、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 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 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3,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4 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属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按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第八条,对在建或已建成的居住小区,凡是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建设条件的,一律补建中水设施 各监管部门要以促进中水设施建设为目标、不能以罚代建 原则上中水设计规模按照居住小区总用水量的75,左右确定.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投资应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第十条,中水设施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中水设施设计能力 给排水设施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在国家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 暂按,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执行 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对不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经审定后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中需变更原设计的 须提前15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中水设施按批准的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同时对中水设施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 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中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主要有,一 现场验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 备案,建设单位到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报告、建筑总平面布置图,给排水总平面图。中水设施图纸 已按设计方案审查程序规定提交的、不再重复提交 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三 建设单位应持验收备案有关手续到供水单位办理用水申请 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予供水.第十四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中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规范,保证中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第十五条,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中水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中水水费标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严禁中水设施与城市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当全部涂成浅绿色。中水出口处必须标有、非饮用水.等字样 第十八条,中水设施的技术和设备提供者、必须保证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进行保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术和设备商的竞标活动,第十九条,中水水质标准按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补充水源水质。GB.T 18923,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 2005 执行。检验方法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系列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不包括在上述标准之内的中水的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 参照类似水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执行.第二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认定.环保、三同时。制度、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查.审批环节。对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对建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单位不予以供水,第二十一条,市城市节约用水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 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将受行政处罚所支出的费用转嫁给用户。违者将从重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已建中水设施并正常运行的单位,在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而未建设中水设施的,不批准其用水计划,所用水全部按照无计划加价收费,第二十三条,中水设施属于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时免收配套费等费用.同时享有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应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