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市路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路灯的管理.保障城市路灯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路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路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主次道路的路灯及其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附属设施。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路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并负责城市规划区莱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路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两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及各工业园区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城市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城市路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路灯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新建,改建城市路灯。应当符合城市路灯照明设施专项规划,并符合城市照明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第七条,城市路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路灯照明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路灯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八条。从事城市路灯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九条 城市路灯应当与城市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条,城市路灯管理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巡查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城市路灯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性巡查。及时修复损坏的城市路灯照明设施,保证城市路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城市路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城市路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第十三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路灯,其产权归业主所有 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路灯管理,维护单位管理 维护。一 符合城市路灯照明设施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路灯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路灯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路灯安全运行的,城市路灯管理,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告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路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路灯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路灯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路灯上张贴 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路灯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路灯.六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路灯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七条 损坏城市路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通知城市路灯管理,维护单位组织检修 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路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