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莱政发 2012 21号,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莱芜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优化城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城市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和。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以下统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管理、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第五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配套完善.的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标准建设.一。5000.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8个班的幼儿园,二,10000人口以上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12。15个班的幼儿园,对5000人口以下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和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另行安排幼儿园教育用地、第六条规划部门在出具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 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 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对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门应参与配套幼儿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核。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把配套幼儿园纳入首批建设项目计划。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配套幼儿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应严格按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禁止采用预制楼板、悬挑梁板、砌体结构、包括内框架房屋。和单跨框架体系建设、配套幼儿园建设应采用列入国家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使用无污染环保型装饰材料,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教育部门应参与幼儿园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的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所在区教育部门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成后交付村,社区.集体管理使用.第十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