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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日政办发,2010,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和,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租住,退出等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 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首先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 市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 上年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二,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三、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四,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二 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已就业登记职工身份证明,四.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六 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交市.区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七 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八 家庭成员中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提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重病大病患者医学证明,已经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范围的住房困难家庭 可以只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之一、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并提交相关材料,二、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 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四、公示期15日内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轮候对象的申请时间,家庭收入水平 住房困难程度确定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家庭成员中有盲人、下肢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老年人,可以依次优先选择楼房、第九条、按照轮候顺序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其签订。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开具,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物业纳入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承租人凭、日照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到所在社区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在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管理及水 电,暖。燃气等有关费用,并按年度或规定时限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交纳租金,所在社区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完善配套服务功能。积极搞好应急情况下的救助服务。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三年组织一次资格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廉租住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对候租家庭随时进行实物配租.第十三条.廉租住房是国有产权。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承租人应当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 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终止租赁协议,退回廉租住房 一。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二,弄虚作假取得实物配租的、三.经年度复审.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四。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五。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社区相关费用的 六.在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七。擅自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 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及损坏附属设施的.第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退回廉租住房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 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应将承租的符合正常退出条件的廉租住房3个月内退回。违规被取消资格的1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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