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 机关各有关科室,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批后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程序,市建委制订了,日照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日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 严格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基地内的建设并全部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后 应当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三条、成片开发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分期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与其配套的设施工程应同步实施建设或同步申请规划验收,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并报送下列相关资料,一 日照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三 建设工程竣工图一套、包括总平面图,单体的平,立。剖面图及以上资料的电子文件 四,多角度拍摄的竣工照片若干张,五,建设工程放验线记录单复印件一份。六、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七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 应当由两名以上规划批后管理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七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一,建筑位置、用地范围,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二,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三,建筑形式 立面 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 四,道路,踏步、围墙,大门 绿化、停车场。雕塑 水池等环境建设及其它须配建的公共设施。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填写 日照市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跟踪表 后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原批准单位审批,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日照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 整改后进行复验。第八条,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单位或个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其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九条。建设工程取得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确权等手续。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由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负责编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平面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一,平面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二,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基地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等.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中各项技术指标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