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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试行,2009年7月18日日政发,2009。39号发布,根据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等8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管.交通 工商,物价、质监,发改、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省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不得上路行驶.第五条,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应当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排气检测不合格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第六条。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适用以下方法和标准,一.轻型汽油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车辆,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执行。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37 657_2006。二。对配有ABS。EBD.装置且检测时无法拆除并致使车辆无法完成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 全时四驱动的以及重型汽油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的车辆。采用双怠速法,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_2005。三.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_2005,国家和省出台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第七条。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按现行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第八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资格许可,并获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方可开展检测业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应按行政区域进行合理布局设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和排气检测线同地建设 同步检测、第九条、以环保检测委托管理为基础。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排气检测合格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机动车环保、黄,绿。标志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拒绝.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排气复测.逾期不复测或者复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已经取得的,撤销其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以及共享数据库、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检测数据信息传输网络 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网络监控系统对接。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信息,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有关数据、第十四条 未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拖拉机排气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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