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日政发,2015 21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现将、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大项目顺利推进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大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围绕稳增长.转调创 强蓝区、惠民生 着力用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机遇,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国家 省 市一个时期确定的重点投资领域,如粮食水利,交通 生态环保.健康养老服务。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清洁能源 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二.带动力强.产业链长,技术含量高,对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有利于增加就业和财政收入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三,跨区县并对全市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四、战略性新兴产业 现代服务业等大项目 五 重点利用外资大项目 六。其他骨干项目.第三条 市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负责全市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各区县,包括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下同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大项目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好大项目的管理,监督.保障和服务等工作 集中力量保障大项目建设 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其顺利实施,第四条,大项目的确定。应当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及时调度,调整补充.第五条、根据进展情况,大项目分为在建项目 包括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拟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第六条.大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四条确定的原则.由各区县发改部门 大项目办 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后,向市大项目办提出列为大项目的备选名单,市大项目办对备选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对接.拟定大项目和年度工作目标及包保责任,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发布.申请列为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由市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省发改部门申报.第七条、大项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定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核准,备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 市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规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大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 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投资概算的 应当由项目法人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八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 大项目一律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 建设。生产经营 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保障力量保证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职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项目法人应当取得特定项目管理资质的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第九条,大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对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第十条 大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安装等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大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采购和供电.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第十二条、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全面反映项目进展情况、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积极支持并予以优先办理 保证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征地补偿费不得截留,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对象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承揽建设业务,阻挠建设施工.大项目所在地公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大项目建设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对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加强治安管理,依法调查处理阻挠和破坏大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项目建设化解风险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大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施工。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大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度 按照。一个大项目。一名市领导 一个牵头责任部门 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的,五个一 工作机制。每年逐一征求市级领导意见 确定包保项目 第十六条。各大项目包保领导作为协调督导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法 抓好对大项目推进工作的检查 指导和督促,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与分管领导和当地政府搞好沟通衔接.分管领导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大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各包保责任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承担的具体任务。并根据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 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落实计划和保障措施 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续建.新开工大项目,符合,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照市政府批准意见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第十八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供给应当优先保障大项目建设,优先办理用地手续。投资达到规模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第十九条 中央,省预算内等资金优先向大项目安排 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源建设 城建、民生资金优先用于该领域有关大项目建设 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在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优先落实、各级政府成立的担保机构优先为大项目提供担保。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有关部门.投资主体以及承诺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第二十条.电力、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大项目施工和生产对用电,通信和用水 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第二十一条、实行大项目审批集中会办,联审联办制度。推行一口受理 限时办结.网上办理,并联审批 开辟、绿色通道、大项目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区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努力为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规定、凡未列入国家。省 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 包括受省 市委托制定的市、区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各类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 原则上按下限收取,项目法人有权拒绝各种不合法收费。第二十三条、建立大项目包保考核机制。将大项目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和实效考核,第二十四条,建立大项目跟踪调度督查制度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领导包保工作总体情况的调度.督查.市大项目办负责对大项目建设具体推进情况的调度 督查,第二十五条。建立大项目月调度、季分析 年终考核制度。一,各大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每月及时将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建议上报市大项目办。市大项目办将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汇总,报各市级包保领导 二。每季度由市大项目办牵头,对大项目包保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三,年终由市考核办组织 市大项目办负责对大项目包保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第二十六条,大项目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坚持 科学严谨,重点突出。便捷有效 的原则,分、区县、和,市直部门.两类分别考核 其中,市直部门 是指与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密切相关、负有督促.检查,管理 服务职责的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具体考核办法按照,日照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办法,执行.对在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给予表彰、第二十七条、大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招标投标活动的、三。擅自违规对大项目收费,摊派的.四,工作严重失职,对符合规定条件项目不予立项或者验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项目予以立项或者验收的.五.泄露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管工作不到位的 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二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 省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确定的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0年6月2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日照市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