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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62、号,日照市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完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用房 包括办公用房 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 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第四条。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第五条。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 并结合住宅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社区配套用房应设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社区配套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有独立出入口.进出方便。社区配套用房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应当通风采光良好.内部水电卫生等设施配套齐全、第六条。市政府负责解决城市社区配套用房的总体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民政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解决社区配套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管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建成区的现状。会同区政府 管委,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布局、区政府,管委.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划拨使用、工程建设。规划验收 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第七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的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国土资源部门在住宅小区用地进行出让时.应当明确约定按规划建成的社区配套用房以物价部门确定的成本价格出售给社区所在区政府 管委.第八条.已完成开发建设的社区,坚持新建为主、购买为辅的原则解决配套用房、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社区所在区政府。管委,提出建设申请、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土地由市。区政府补偿收回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区政府 管委,负责组织建设。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可以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由各区政府,管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房屋所有人购买。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也无法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由区政府,管委、提出建设要求,规划建设部门在旧区改建项目中安排。区政府.管委.组织建设或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第九条 未完成开发建设的社区,在社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设社区配套用房,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小区按照整个社区人口规模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住宅区建设较为零散的社区 社区配套用房集中设置较困难时,可分散配套设置.但要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用房、文化活动站用房等各分项功能的完整,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也可以在确保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通过置换等方式调整,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社区.社区配套用房由原村居 社区,按照规划要求予以配建 第十条、有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任务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与所在区政府。管委 签订社区配套用房购房合同或委托建设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 社区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建设质量标准、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费用.资金拨付、开竣工时间,交付时间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建设,出售社区配套用房,第十二条 社区配套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管委。参加.社区配套用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区政府。管委、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及时接收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可以办理权属证书的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单位应依法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禁止将所接收的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进行分割 转让,抵押 严禁挪作他用,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社区配套用房的挂牌明示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牌子 准入社区的部门和单位如需挂牌。应集中统一悬挂在室内.社区警务室外观标识按公安机关统一要求设置,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配套用房或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规划方案、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并向所在区政府 管委。出售社区配套用房的,由购买单位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第十七条.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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