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47。号、日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二OO八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 利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 以下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市。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 含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1,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住 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 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 大型垃圾转运站 照明和市容,环卫设施等工程档案。3.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 供气,供热,供电 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货运站 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广场、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名人故居,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6,城市防洪.抗震,地铁工程档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档案和人民防空档案与城市建设有联系的部分、7。军事工程档案、包括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8,镇。乡规划和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 乡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二 建设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形成的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建管。市政公用、招投标,房管。园林 环卫等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方针政策 规范性文件,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 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同步编制、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建设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形成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房产权属档案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基础资料及其他城建档案、由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 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对更改 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改补充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工程档案,并及时向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 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第十四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 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五条,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 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进行整理 三.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当采用统一坐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四、隐蔽工程档案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录像且图物相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形成竣工测量资料,五,建设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张优良、规格统一、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六,编制和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第十六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日照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合同书,没有签订合同的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施工许可手续、签订合同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需报送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档案按规范要求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领取,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之一.第十九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地下管线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保管城建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 配备防盗,防火。防晒。防渍,防尘 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对损坏和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馆藏的城建档案资源应当依照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利用。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服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复印件 经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加盖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提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各级政府机关因计划,规划 预测.决策所需和公,检,法部门办案查阅档案.凭有效证明可无偿利用城建档案资料 利用本单位档案或者利用本单位捐赠 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发生洪水。地震。爆炸等突发性事件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提供馆藏城建档案资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或造成档案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