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市建委关于印发,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文号 威建发。2008,8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质函、2006。17号.精神 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了.威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八年三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照本规定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楼地面 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 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尺寸.六、外墙保温质量。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分包单位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三。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 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 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可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七条。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四。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竣工验收联系函、和竣工验收方案时 应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作为附件同时报送、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抽查数量应不少于单位工程总户数的5 且不少于3户。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 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 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