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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12,78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区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容貌管理、保持城镇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完好,整洁和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外侧墙体立面及屋顶、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审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装饰装修建筑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建筑设计.施工和装饰装修管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外立面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对违法建设,使用建筑外立面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辖范围内建筑外立面的清洁保洁工作、环翠区政府和高区 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应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城镇景观,建筑物性质,外立面功能布局等因素.符合城镇环境和容貌要求.体现城镇特色,外立面装饰材料 色调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新建建筑物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城镇设计和有关技术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外立面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第八条.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空调搁板.新建住宅、应当对每个具备居住特征的房间在外墙预留安装空调机的搁板,或预留窗式空调机的位置,穿墙孔洞和冷凝水管孔、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集中式空调外机,并应当设置在隐蔽部位.鼓励采用格栅装饰空调搁板.二。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住宅户型相协调 热水器上下水管线应统一设置垂直管井 禁止在墙外吊挂.新建住宅小区的十二层以下居住建筑,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鼓励十三层以上居住建筑试点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三 牌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城镇容貌标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原则统一设计预留牌匾位置,四 户外广告 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可以预留大型广告位置,并应当进行景观亮化、居住小区原则上不设计预留墙体广告位置,第九条、既有建筑物原有管线为架空或者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管线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逐步进行改造,新建建筑物的雨水和空调排水管线、电力电缆 有线电视,网络,通讯,供热计量远传等管线应当进行统一设计.原则上应敷设于建筑物墙体内部或者地下、第十条,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空调机,太阳能、牌匾、户外广告.防盗网等设施的金属支架及格栅等、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金属支架、构件及与外立面墙体固定的连接件等.应当采用不锈钢,热镀锌等耐腐蚀材料或者采取防锈工艺,防止锈蚀、污染外墙面,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经批准的建筑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更改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如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中和竣工时、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规划验收.质量评定 竣工综合验收的依据,第三章.交付使用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完整性 阳台外,窗外。外走廊和屋顶等空间不得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使用功能、外观设计等 确需改变的,须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禁止对建筑外立面实施下列行为。一 堵塞建筑外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二.用建筑材料连通或分隔阳台.三 在建筑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刻画。四、其他可能影响建筑外立面观瞻及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居住小区内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大型商业广告,第十七条、安装防盗网等防卫设施不得凸出墙外,并应采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耐用、防锈材料,倡导使用门窗防盗锁具或门窗防盗报警系统等新型防卫设施,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制订管理规约。对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作出规定。第十八条、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需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公告栏的 应向所在区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统一设置。第四章.维护更新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是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对建筑外立面保洁责任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建筑外立面保洁管理工作,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保洁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第二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建筑外立面整洁美观,对有残损 污损。脱落,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修补或粉刷、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保洁.一 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应每年清洗一次.二、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三,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第二十二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对达到一定规模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第二十三条.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敷设于建筑外立面的原有节能设施,二,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三 未经市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第二十四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五条,依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照明设施功能完好.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及时维修或更新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顶部广告及墙体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应定期进行广告设施及其载体的结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排除。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城镇规划和城镇改造实施计划等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相应修缮或改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筑外立面工程设计标准或者质量的 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设计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按规定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的,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 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二 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 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在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张贴。涂写 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在建筑外立面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坏建筑原有节能设施的 由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县级市的城镇建筑外立面建设、使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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