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发布时间,1994.10、17,实施时间、1995.1、1。发布文号.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市区及城市规划区内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第三条.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环翠区人民政府和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威海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城市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顶部、阳台或窗外.墙外 不得堆放摆设或吊挂在碍市容的物品 未经批准不得封闭阳台,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粉刷,喷涂、必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街墙面新开门窗.改换,装修门面,必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 霓虹灯等设施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道路上设置上述设施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前款所列设施的维修。粉刷、更换或拆除,必须接受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临街树木 绿篱 花池,草坪的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应当保持其整洁,美观、对栽培。整修或进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在当日内清除。第九条 沿街两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搭乱建及在本单位院内临街一侧设置。堆放有碍观瞻的构筑物及物料。物品等,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及在本单位院内临街一侧临时堆放物料 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性摊点,在其他街道两侧设置临时性摊点。必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三。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堆放的物品,物料,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置的临时摊点,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拆除,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无条件迁移 拆除.第十条 在城市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共汽车内要设置废物箱 不得沿街抛撒废票 废弃物等 二.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漏撒。三.禁止各种机动车车轮带泥行驶、四,机动车.自行车要按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停放.第十一条.城市的工程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临街施工现场 必须进行围挡、并设置明显标志。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具必须堆放整齐,三.施工建筑渣土,必须在限期内清除,四,施工废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雨水管道。不得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五,工程停建期间施工现场要按要求进行整理,不得影响市容,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刻,乱拉 乱挂.确需张挂,张贴的,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并在限期内清除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规定设置和管理,一,市人民政府规定主要街道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设置。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所形成生活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或建设单位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要求配套设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 由管理部门或单位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四,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箱 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六.沿街开设的饮食店.应按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七。环境卫生设施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设置 八,未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毁.迁移 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拆除。迁移的,原设置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负责重建或补偿,第十四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制定公厕建设规划。按照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建设。改造。管理公共厕所。城市公共厕所要设置明显标志。实行每日24小时开放,第十五条.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 改变燃料结构,组织净菜,净石 净砂进城和回收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城乡结合部组织协调建立车辆冲洗站,对可能造成道路污染的车辆进行清洗。污水经沉淀后就近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以下分工实行责任制、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广场。居住区。公共水域的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其他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二,飞机场,火车站 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公园,海滩、河道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三、集贸市场,由工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四.各种摊点.货亭,由经营者负责其占有地段周围5米以内的清扫保洁,五.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路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扫保洁,六,公共厕所由环卫专业队伍保洁。七 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 企事业单位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二 居民以及中小学 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 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运和处理 三.医疗单位产生的粪便和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化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消毒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遗弃,四 生产.营业.建设、修缮垃圾不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应自行运输到指定地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各单位内部的垃圾,粪便及卫生责任区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专业化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清运保洁。第十八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处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等.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 纸张和其他垃圾.第十九条,市区内禁止饲养鸡 鸭。鹅、兔.羊 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区养狗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并可处每次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乱拉,乱挂的.三,在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顶部、阳台或窗外,墙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 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纸张和其他垃圾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 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不按规定对沿街建筑物 设施粉刷。喷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粉刷、喷涂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二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三.临街树木.绿蓠,花池.草坪的管理单位或权属单位未及时清理栽培 整修或进行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的,处以每次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及在本单位院内临街一侧乱堆乱放 乱搭乱建的,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五。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临时性摊点的 责令限期迁移或拆除,拒不迁移或拆除的。可没收其作业工具和设施.六 擅自新开门窗、改换,装修门面 在禁止封闭阳台的地段擅自封闭阳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场地建筑渣土不及时清除.临时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 竣工场地不及时清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八,临街工程建设工地不设围档的、责令限期设置 并按应设围档每米处以50元罚款 九。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机动车车轮,车身带泥行驶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被污染路面每米5元处以罚款.十、机动车.自行车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元罚款,十一、乱倒污水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被污染路面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十二,生产、营业,修缮,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的.责令限期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十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的 责令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处以每立方米5000元以下罚款.十四,不按规划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十六 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摊点的经营者不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的。责令其清扫保洁,并可按其清扫保洁责任范围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十七,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10元。每只畜50元罚款。未经批准养狗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二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县级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