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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供热计量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威海市供热计量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文号.威建发、2008 31号.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经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 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威海市供热计量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物价局,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九月十日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供热体制改革 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加强供热计量和收费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城建 2005、220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 195号、山东省计量条例。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供热系统按用热量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建监字,2007、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热用户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实施供热计量试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试点项目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50096,1999.的规定.2,试点项目建筑应满足.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372、2004,要求,并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3,供热系统设施齐全完好,具备供热计量技术要求 第四条、试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热量表必须满足.热量表、CJ128,的行业标准。温控装置必须满足、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JG、T195,的行业标准,并经质量监督部门首检合格.2,在威销售的供热计量装置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3。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做好售后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售后服务队伍 在试点期间对供热计量装置必须每年免费清洗一次,出现问题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解决处理问题。4、热量表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热经营者组织换装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供热计量器具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与热用户签定 供热计量供用热合同,第六条、对按用热量计费的试点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供热费,基本供热费,计量供热费 基本热价。收费面积。计费热价.耗热量,其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 基本热价。主要反映供热固定成本.按现行供热总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计量热价主要反映供热变动成本 第七条 供热计量收费办法,1 实行供热计量的热用户应在11月10日前,按现行使用面积收费价格向供热单位一次性预交供热费,2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热用户在本采暖期内的用热表读数及供热计量收费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如有异议 双方在10日内进行复核、3。供热单位于5月底前、将预交供热费扣减热用户实际热计量收费额后所得节余款项返还热用户,如热用户实际供热计量收费额超过预交供热费用,则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收取超额供暖费。最多不得超过热用户预交供热费的10,第八条.热用户如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可申请鉴定、经检定合格的产品检定费用由热用户自行负担 产品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负担。第九条。用于热费计算的热量表发生质量损坏的。则计量热费按日耗热量平均值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则计量热费按日耗热量平均值的1,3倍进行结算。第十条 试点项目的热用户可自行进行室温调控.室温最高值如达不到我市规定标准 应视为供热不合格,经核实后.由有关单位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单位和供热计量装置生产销售企业共同管理,并负责数据的采集,建立供热计量运行管理技术档案.供热计量电子管理档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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