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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17号各市 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记录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和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二、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数据和资料.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管理和利用.三、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报送移交工作 进行指导。审查.验收和复核、二.接收.收集和保管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一、工业 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 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七,城市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 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八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九条.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 T 50328.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等文件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编制工作,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检查,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手续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 缺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移交责任书 的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补办 第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 整理,归档 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 属国家.省 市重点城建工程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指导检查,并视情况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 不齐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的 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属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到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十五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第十六条 新建 扩建 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工程竣工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确认无误后 办理有关移交手续,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 T、50323.2001 等文件要求。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补或复制、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应当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 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库房,应当严格执行、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 2008,第二十一条,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城建档案目录 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共享平台 积极为全社会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应当先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 保护 利用.管理,编研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三,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 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 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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