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125号,泰安市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或河流、湖泊。水库取用水资源、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 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管理、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高新区范围内的取水,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等需要,取水许可应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使用地表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取水许可应符合当地水资源综合规划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批准取用的总水量 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供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 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须经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 后方可取用水资源。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的取水、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七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000至2万立方米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取水的.取用矿泉水或地热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城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取水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 其他取水,向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下列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 农业灌溉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万立方米以上的、二、工业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城乡供水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 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其他建设项目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上的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低于本条规定取水量的建设项目.需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取用情况表,第十一条 前条规定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当附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三章、审查和决定、第十二条,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审批期限不包括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 应征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取水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审批取水量的主要依据.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 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 建设项目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中止审查,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 取水许可证.第十六条。开采地下水的、必须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凿水井、并在凿井施工结束后1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 第十七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第十八条,取水许可证 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九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计划建议,水资源状况等,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取水计划的 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重新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限定的取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情况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取水许可证。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用水资源 并及时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发生重大旱情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第二十三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严格控制自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已经批准的 取水许可期满后应逐步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直至限期封闭,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取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取水的,可以直接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第25号令.泰安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