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4号。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一O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泰安市城市市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 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等交通项目 二,级水工建筑物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 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等水利和能源项目,三,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 主机楼和办公楼 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 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 本地网汇接局 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四,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大型粮油加工厂和粮库、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 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等,五、重要军事设施、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等特殊项目.六.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 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 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国家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内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八.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位于地质条件复杂区域的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该地区的地震行政部门或大型厂矿企业的投资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出借.出租本单位资质由其他单位承担业务 第十条。在我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证书等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报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和区域,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组织工程设计前.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抗震设防参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等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第十六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抗震设防部分的会审、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将工程中的结构设计说明、有关抗震设计的材料,报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市。县,市,区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 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 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第二十二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泰安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