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重新修订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鲍志强,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 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 建筑物,公共设施 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及贸易市场等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容貌。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卫生保洁和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及无害化处理、第四条、市、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新闻,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引导市民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市,县 市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市容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建监察支队实施具体管理,泰安市城市规划区的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负责.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管理,第七条、每年八月份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月、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市 县,市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本城市的容貌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城市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 二,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 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改门改窗、装修门面等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改造装修。四、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五,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 由产权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六、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第十条.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外型美观的遮挡墙,二,设置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有消毒灭蚊蝇措施.三、各种建筑材料 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四.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 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五。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六、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作必要的整理 七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设施完好整洁,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 畅通 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应及时修复 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正位.二、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三.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四。公共绿地。行道树等应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张贴广告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广告栏上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 乱贴,乱挂,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 画廊.橱窗 牌匾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设置 悬挂户外广告。标语。横幅,灯箱。灯饰等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位置,方式和时限设置。第十三条,栽培和整修树木、花草以及挖掘道路或者修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以及水.电 暖,气、通讯等实施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作业者或管理单位应及时清除.不得积存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活动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第十五条 禁止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 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瓜果和冷饮摊点.报刊亭的、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经营者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定点证明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未经定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泰安市建城区内的摊点管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次干道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实施日常管理.其他道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次干道由市政府行文公布。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的摊点 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 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第十七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垃圾。渣土等散装货物、应当密封 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和扬尘污染,禁止畜力车进入市区 机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车辆排列应整齐,不得乱停、乱放。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 市,县 市 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九条。城市开发新区或者改造旧城区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第二十条、城市沿街新建建筑应当按规划要求建设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泰安市建城区内新建 改造公共厕所一律为水冲式,按一类标准进行建设 建城区内禁止建设旱式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粪便 污水应当排入化粪池。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或污染周围环境。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垃圾容器或垃圾转运站。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转运站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旧城改造、新区开发项目,由改造,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垃圾转运站。办公或生活区域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设置,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 必须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 并按原规模予以补建或按重置价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分工为 一,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共环境卫生保洁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统一管理和组织清运及处理,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环境卫生保洁情况、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督促检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参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指导监督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负责所管理的公共绿地、花坛.游园、公园.奈河的卫生保洁管理 三,泰山管委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与管理、四。市交通部门负责所管辖道路的卫生保洁管理、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废气 废水。废渣.噪声治理的监督管理、六 市工商部门协助区政府搞好各类市场内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或委托区环境卫生专业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七,公园。游园 停车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保洁,八、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好本部门 本单位办公区域和所属职工居住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九,居民居住区,小街小巷 空闲地域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保洁和管理。居民居住区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洁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有利于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具体的环境卫生管理措施,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责任到人。第二十五条 沿街、巷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卫生以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可以统一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保洁和管理,被服务单位和个人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卫生保洁委托服务费。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由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主管机关和单位制定,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专业化服务公司。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居民生活垃圾应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倒入设立的公共垃圾容器或垃圾转运站。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理场.建筑垃圾清运应当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并到确定的地点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第二十九条.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害有毒的废弃物。应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登记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密封清运和填埋,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防疫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它垃圾内.第三十条。垃圾清运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人员应当亮证收费,中小学 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无偿清运和处理.第三十一条,城市街道和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三.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 纸盒等杂物、四。焚烧树叶和垃圾、五 散发经营性广告印刷品.六、空中投放和向居民户中投放经营性广告印刷品,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适时组织检查活动,监督各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的 给予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工作,制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强化对市容执法和环境卫生执法的监督,对执法不力或滥用执法权力的。按照权限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爱国卫生。新闻等部门应当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较差的单位,予以曝光、第三十六条.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所属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各责任单位卫生区域保洁,垃圾清运情况的检查、制定考核 评议制度,定期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第三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加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保洁管理.监督检查各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的卫生保洁情况、对环境卫生保洁较差的单位.应当提出批评。并可视情向有关部门提出通报批评或予以曝光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单位和居民对保洁人员不认真履行清扫保洁职责或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不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可以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违反市容管理行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2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 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虽经批准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渣土垃圾的。三。对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各种井盖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补缺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处10元以下罚款 二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的、个人处2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 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 处20元以下罚款,四、医院 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专门处理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五,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所负责保洁的范围达不到环境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500元的罚款,七,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的罚款,八。乱倒建筑垃圾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九,运输货物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市.县 市 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 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第四十七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安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泰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细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