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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38号,泰安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市 长,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护城市排水设施 保障城市排水畅通 优化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雨水,污水的排放.接纳、汇集.输送。处理。利用及处置的行为,所称城市排水设施 是指排放城市雨水。污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 环保.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管理工作.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排水 由市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坚持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推行雨污分流,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环保等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状况.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污水,雨水、管网,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选址和建设等.成片开发.新区.包括工业园区,建设,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审查、第六条,在城市建设中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划对雨水污水管网,排水泵站,附属设施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第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应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城市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确定 所需资金一并列入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排水管理机构应按计划组织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工程实施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城市排水设施纳入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按重点工程有关规定执行.排水管理机构参加排水设施的组织建设,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及成片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相应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及时与排水管理机构对接,确保城市排水管网相互联接、正常运行 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 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 遵守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扩建 改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污分流原则逐步进行改造.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属建设排水设施的、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附属排水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第十条,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规划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排水管理机构对排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城市排水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第三章 排水许可,第十一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排水户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 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应当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其他排水户,居民个人除外.应当到排水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排水手续、第十三条.申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向排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排水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告知排水户整改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十四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水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证,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建设施工等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第十五条,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排水种类 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 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六条.重点排水户应当按规定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处理能力的,排水管理机构应对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排水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 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第十八条、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第十九条,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单位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计划。建立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应急预案、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时清疏和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完好 畅通和安全运行.第二十一条、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等事故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抢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需紧急处理的事故.养护维修单位不履行责任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单位进行抢修维护 其费用由原养护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 养护维修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养护维修单位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通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暂停排水.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对生产 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埋设其它管线的,必须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排水管理机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排水户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情况以及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排水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按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排水户应当接受排水监测机构的监测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第二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或者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 或者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二,擅自占压 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未经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同意在排水管网覆盖面取土。植树等 三,在已实施雨水 污水分流的区域私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的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油污等。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破坏、盗窃 非法收购雨篦、井盖.管道等。七 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的处罚 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排水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二 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依法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六。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理,由泰山管委会同市建设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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