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减轻水 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镇 街道。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机构承担,第五条、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林业 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 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定期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三章预,防。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 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第十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应有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五条禁止烧山开荒,全垦造林和毁草开垦,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第十六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建设活动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也可委托有关机 构编制,并按规定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市级立项和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建设性质,规模 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水系生态、易灾地区生态环境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水土保持设施 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 按照 谁使用 谁受益,谁管护 的原则.加强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水土流失治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市 县市区应当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中安排资金作为水土保持预防治理的专项资金。第二十三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 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地方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财政部门 物价 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在水力侵蚀地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位,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措施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 土流失综合治理,在风力侵蚀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设置防护林网,林粮间作,农作物留茬套种 植树种草,荒丘。荒滩。封育,放淤压沙、改良土壤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控制风沙危害,第二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建设生态清洁型,生态经济型 生态景观型和生态安全型小流域,保护饮用水水源。第二十六条,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生产道路。增加蓄 水设施 强化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七条 对开发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开发建设活动中应加强临时排水 临时拦挡和临时覆盖等临时防护措施.开发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 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一。免耕。等高耕作 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退耕还林等。二.封禁抚育,舍饲圈养。三 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负责本级水土流失危害的鉴定工作、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可靠。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本区域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全面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