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文日期.2009,02,28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和个人可以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一般采取租赁方式 租赁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等竞价方式取得,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确需超过五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预留区内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五条,租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土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市属国有农场、自然保护区对外出租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 分别由农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经市国土资源部 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签订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租赁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应当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闲置荒芜或者擅自转租 第九条.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可要求违约赔偿,一。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二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金的 五 未经批准转租的,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用途,闲置荒芜,擅自转租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出租人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土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承租人应当及时交回土地 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办理租赁审批手续出租土地的,二,擅自采用划拨。出让方式批准用地或者应当以竞价方式出租而协议出租的,三.无权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的。四,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五,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六、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批准用地的.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二,擅自开垦国有土地的.三.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四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用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和199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鼓励中外客商投资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