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取得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统一管理、下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一,城市广场、标志性建筑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张店城区内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统一开发的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下同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区 含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受委托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部门受理建设单位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管线工程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单位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八条、竣工测量成果由市城市勘察测量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一 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用地范围,总平面位置。相对高差、间距,高度。面积,层数、造型、色彩、使用性质 主要出入口位置及地下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 二 道路工程的走向.坐标,标高.红线宽度、路面宽度。道路等级,横断面形式及道路附属设施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三,管线工程的性质、走向、坐标、标高,管径,埋置深度,相互间距等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四 环境配套设施。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是否按规划总平面图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用临时设施是否拆除.并清理现场、六,其他工程设施的的建设是否与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相符,第十条。统一开发的居住区 其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居住区的住宅建筑分期建设时,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环境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验收。居住区的地下管线等工程设施应当在覆土前验收、居住区内约占总栋数20.的住宅建筑,应当在环境配套设施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予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不合格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改正后.重新进行规划验收,第十三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工程备案等手续,第十四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负责本县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管理工作,并于每季末向市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统计表,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 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