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 1999年11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 图纸。图表 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 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 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 第八条,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 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 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 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无,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 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城市管线普查由市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