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5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督、消防验收以及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五条.从事消防设施设计应当持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禁止未取得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消防设施设计,第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编制消防设施设置计划,第七条,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为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第八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消防水源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三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四、安全疏散通道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十、建筑内部装修的防火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 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第九条,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其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按下列规定期限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一、一般建筑工程10日.二。编制消防设计专篇的建筑工程20日,三,需组织专家论证的建筑工程30日 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有关的消防安全问题、省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第三章,施工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变更。报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施工 监理和消防产品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消防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单位签订消防设施安装.监理和检测合同,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兼 职消防安全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监督检查时 根据具体情况 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实施随机抽样检查或者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建设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施工监理评定意见,第十八条,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验收前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不予验收.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接收使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纳入工程竣工综合验收。不单独进行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档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其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落实操作人员。并在保修期届满时与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条件的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三。选用未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施工质量低劣的 二 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三、消防设施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不按规定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施工,第二十六条、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