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 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 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 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单位完成编制工作后,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地点和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第十二条,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规划草案的文本,就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载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第十四条、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聘任 其中非公务员委员应多于公务员委员.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委员中指定、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非公务员委员多于公务员委员的情况下。始得举行。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时 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决策依据、未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审批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讨论通过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讨论通过后30日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范围,实施时间.查询方式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报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其中 经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二,设立重大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 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错误。确有必要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 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转让方案的依据.未取得或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改正.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权利。都有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义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审批.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的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镇总体规划的 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 由有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