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05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 历城区 长清区 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 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 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 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 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 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 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 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 取土以及取水 由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第三章 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 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卡 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 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 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 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 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 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 挖沟引水 漫路灌溉的。四,焚烧秸秆 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 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指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的统称,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