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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4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 人民政府。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拨付,第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 必须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 在执行处罚时。必须有二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教育。新闻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增强全体市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标牌,第八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 市民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均可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给予答复.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 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沿海.旅游、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配合下.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进入市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并应做到。一.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要装载适量,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街泄漏 遗撒 二.畜力车应当严格按规定进城。并按规定路线行驶。三、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设置地点应适当 车辆排列要整齐.第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临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围挡,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三。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市容。四,施工废水须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六、竣工后 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四条.城市中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由设置单位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 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正位 第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并进行建设和改造,新建公共厕所凡具备条件的,均应建成水冲式公共厕所 现有旱厕应逐步改造成水冲式公共厕所 设置在主要街道两侧,繁华区.旅游区的公共厕所可以适当收费,第十八条,飞机场 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码头.公园.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搞好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设置.改造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生活垃圾容器 搭建临时厕所.并搞好管理和保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拆除、第十九条,市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广场 立交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内街 小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繁华地区和主要道路.应根据季节按时洒水、冲刷 第二十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及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城市生活废弃物专业化服务公司 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储。化,粪池 公共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保证公共场所,街区道路的清洁卫生和公共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院的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无偿清运和处理 其他单位内部的垃圾.粪便及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及时 干净的清扫,处理、第二十四条。按照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 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款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 污染环境.第二十六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禁止在市内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 公共汽 电 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 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 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 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六、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 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到1000元罚款。八,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九 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每次处以1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十一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二,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乱搭乱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 并可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盗窃。故意损坏 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井盖更换或正位不及时而造成责任事故的,对设置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城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权查处的,由先发现者进行查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所收罚款 要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第三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县城、镇及未设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 独立工矿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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