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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 1。为规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提高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建制镇总体规划质量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导则。1。2,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适用本导则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服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1,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4 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要求.保护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与民族特色。1、5、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1,6,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1.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1、8。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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