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为规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建制镇总体规划质量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导则。1,2,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适用本导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服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1。3 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4。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要求,保护历史文化 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保持地方与民族特色,1、5。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 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1,6.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1,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1.8.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 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技术规范以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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