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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为规范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保证建制镇总体规划质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本导则 1 2 市,县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建制镇,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适用本导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应服从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 其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不再单独编制.1,3,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村镇发展战略与目标。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4、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改善人居环境。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要求.保护历史文化.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保持地方与民族特色.1,5,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 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1,6、承担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1.7,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1 8。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河北省有关建制镇规划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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