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济南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DB3701/T 12-2020
  • 潍坊市老旧小区红色物业工作规范 DB3707/T 10-2020
  • 山东省煤矿在用无轨胶轮车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5-2020
  • 济南市城市道路工程HSE管理规范 DB3701/T 10-2020
  • 山东省城镇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规范 DB37/T 4240-2020
  • 山东省体育技能培训机构评定规范 DB37/T 4226-2020
  • 山东省苹果园地整理与土壤管理 DB37/T 047-2020
  • 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附条文说明] DB37/T 5097-2021
  • 山东省水质 苦味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DB37/T 4159-2020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元值域代码 第2部分:法人单位 DB37/T 4224.2-2020
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1994年6月1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0年5月31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6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土地监察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活动,第三条、土地监察是指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复垦。保护、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权属和用途变更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活动,第四条。土地监察工作应坚持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资源与资产管理并重、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第六条、监察 房管。规划、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第七条 对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土地监察职权.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受理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五,处罚违反土地法律 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六。监督检查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七、对违反土地法律 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非法干预、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监察.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第十条,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明示.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活动巡回检查制度、第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控告.对举报人、控告人应依法给予保护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十四条。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涉外土地违法案件及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可以查处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第十五条、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一 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五。违反法律规定 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 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六 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七 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八。擅自转让 出租 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十。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十一,其他违反土地法律 法规的行为.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第十七条。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二,调查,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土地监察人员参加调查,获取各种证据、三,处理。对土地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第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九条、下级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 应报上一级机关备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二十二条.闲置。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 撂荒耕地二年以上的,除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三条 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收回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交还土地、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注销土地使用证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所使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在耕地上非法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 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土地的农业生产条件、可以按照耕地开垦费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可以视情节按照土地复垦费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第二十六条.侵占.挪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退还或退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偷漏土地费税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所偷漏费税.并处以偷漏费税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并可以按照违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其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按其违法所得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第二十八条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予以警告 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受让土地费百分之五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仍不改正的.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继续施工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土地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阻碍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土地监察人员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没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