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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管线,以下简称道路管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区域以及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的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区道路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 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和单位编制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并对各项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第八条.道路管线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设计。第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施工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设置横过道路的管线通道 现有道路管线工程不符合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专项规划逐步改造.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 第十一条 除受技术条件限制外,新建,改建,扩建各种道路管线工程应当按照道路管线规划在地下敷设、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逐步改入地下 第十二条,道路管线设置应当布局合理。走向顺直,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 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第十三条.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一般不小于零点七米,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旧城区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较多的地段、管线间距可适当缩小。但应当由承担新建管线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提出管线拟定位置及管线保护、施工处理措施,经建设单位征询相关管线所有单位的意见后 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当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当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十五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尽量缩小.并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设置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十六条 有道路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十二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三个月前发布通告 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管线的单位 应当到道路建设单位登记。并依法办理有关管线工程审批手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第十九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图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总图,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修改规划设计总图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土地的,还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区道路五年内、大修后的城区道路三年内不得挖掘.已经设置管线综合管沟的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城区主要道路的、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挖掘其他道路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恢复道路原状.第二十二条,管线工程穿过城区道路时.应当采取顶管作业.穿凿涵洞等技术措施 保持道路畅通.道路管线工程应当避免在汛期施工 较长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当分段施工.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临时道路管线工程的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未拆除、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因城市建设,原有道路管线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拆除、因迁移或者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覆土前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由建设单位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两日内进行检验,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颁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道路管线工程设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 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严重影响道路管线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道路管线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区道路或者不按期恢复道路原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道路管线长度处以每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一 主要地下道路管线工程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即覆土的。二。道路管线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即投入使用的。三 道路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不报送竣工资料的,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间核发许可证或者通知书及查验,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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