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建监字。201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各行业主管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及时查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现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省厅反映、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依法查处住房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包括在城市中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独立设置城乡规划。住宅和房地产,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机构 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第四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一 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三,跟踪 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四、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六、指导下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均可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二,违反各种资质管理 人员注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其他违反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并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第七条,投诉举报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等方式 投诉举报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有效线索.第八条,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阻扰,拒绝投诉举报人进行投诉举报,第九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 不属于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五,信访终结的、六 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七 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条.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决定受理机构。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统一负责投诉 举报。登记工作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 专人负责,第十二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第十三条.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组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四.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投诉举报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借投诉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五条,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 备查制度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第十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投诉举报的信息统计。分析,承办单位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