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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代,姜大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三,删去第五条、四、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0、6元至12元,五,第七条改为第六条 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 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 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税额幅度征收。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七.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删去第十四条,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前款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外.对本办法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1989年1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89,7号文发布根据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区域范围,一、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二、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三,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以下简称工矿区。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经济欠发达区域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非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 县.市 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 第五条,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为,一、济南市.青岛市1、5元至30元 二,济南市.青岛市以外的其他设区的市1.2元至24元,三,非设区的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级别,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所辖的经济欠发达区域 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税额幅度征收,经济欠发达区域执行的最低税额标准需要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经批准的福利企业自用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有权限的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可以按月、季或者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市 区,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等资料,第十二条。2007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前款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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